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来安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7日
来安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一步推动农业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发展,提升我县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率和补贴精准性,推动我县农业生产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原则。坚持服务小农户。以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引领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坚持服务重要农产品。把提升粮食主要农产品生产效益作为支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目标。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领域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引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期健康发展。
(三)实施服务主体。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为3.21万亩(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且3.21万亩任务面积全部为供销合作社试点任务,由县供销合作社实施。
实施服务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主体必须达到供销社持股比例1/3以上或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且纳入名录库管理。
2.拥有一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
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
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5.作业能力:提供多环节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
6.软件设施: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齐全、农机操作人员和机具登记台账、作业服务账目健全。
7.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
8.服务组织承担项目实施须向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承诺书,且能够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全面监管。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区域
对水口镇、施官镇、独山镇、三城镇、汊河镇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较好的粮食主产区乡镇,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支持环节
选定水稻农作物品种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项目,重点支持水稻种肥一体化、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无人机作业(简称“飞防”)、水稻联合机收(收加烘)。
(三)目标任务
2023年度全县实现水稻托管服务作业总面积17.2万亩,按“综合托管系数”完成项目任务面积3.25万亩(详见附件2)。
(四)项目管理
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立县级项目服务组织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同时,要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
(五)补助方式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采取先服务后享受财政补助的方式进行。服务组织要根据县统一制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组织在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减免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金额,在服务对象支付服务费用时给予直接扣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至服务组织。
(六)补助标准
按照单季亩均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原则。开展单环节托管服务的,如服务对象为小农户(100亩及100亩以下)的,项目补助款按4:6的比例分配给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规模以上农户(100亩以上)的,项目补助款按5:5的比例分配给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我县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市场平均服务价格:水稻种肥一体化作业220元/亩、水稻工厂化、机械化育插秧作业180元/亩,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作业26元/亩、水稻联合机收(收加烘)作业140元/亩,补助标准为:
1.水稻种肥一体化:(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0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5元/亩。
2.水稻工厂化、机械化育插秧:(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0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5元/亩。
3.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6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5元/亩。
4.水稻联合机收(收加烘):(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为30元/亩;(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为25元/亩。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7月底前)
制定完善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上级项目实施要求,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精心组织实施(2023年7月-2023年12月底)
1.项目申报。对我县2023年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告,由开展作业的辖区乡镇政府(附件2)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进行项目申报。服务主体按照要求填写《来安县2023年社会化服务作业项目申请表》(附件3),经辖区乡镇审核后,推荐至县供销社,县供销社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审核认定,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服务主体。
2.签订合同。一是服务主体和县供销社签订合同。二是由作业辖区乡镇政府组织服务主体与本辖区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监督服务组织按照合同在本辖区开展作业。三是服务主体签订《服务组织承诺书》(附件6)。
3.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附件7),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所有作业服务面积需填写作业服务到户清册,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同时对每个服务对象都要留有作业的档案资料,作为备案材料。
4.开展验收。实施乡镇负责全面验收各项目实施单位作业完成任务情况和作业质量情况,县级在乡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开展验收。具体验收内容见《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方案》(附件8)。
5.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县供销社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结合中国农服平台作业数据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总结阶段(2023年12月)
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总结和绩效自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部门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财政局及项目实施乡镇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作业辖区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具体抓好各服务环节作业的组织和面积落实、监督作业合同的签订、服务质量和面积的验收以及作业补助资金的申报等工作。
(二)强化项目监管。按照中央财政项目“四制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防止出现“自我服务”或“相互服务”的现象。对服务组织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提供经费保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学习培训、项目监管、检查指导、总结验收、建档立卡与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项目任务和绩效目标落实落地。
(四)规范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五)严格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上级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将项目资金拨付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完成,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项目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县供销社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中国农服平台作业数据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同时,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落实项目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供销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要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促进农户和服务组织进一步了解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政策,促进基层工作人员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来安县2023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
2.来安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3.来安县2023年社会化服务作业申请表
4.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范本一)
5.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范本二)
6.服务组织承诺书
7.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8.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方案
附件1
来安县2023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程永旺 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办主任
副组长:吴悌高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杜康波 县财政局局长
张正富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方树峰 县供销社监事会主任
赵 春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李本业 县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建丽 汊河镇镇长
魏永亮 水口镇镇长
杨永刘 施官镇镇长
袁伟仕 三城镇镇长
李忠峰 独山镇镇长
李胜平 县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张正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方树峰、李胜平同志任副主任,王文智同志为联络员。
附件2
来安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服务 品种 |
服务 区域 |
服务环节 |
服务总面积 (万亩) |
任务 面积 (万亩) |
每亩服务市场价格(元) |
每亩补助标准(元) |
资金安排 (万元) |
服务对象数量 |
完成期限 (起止时间) |
备注 |
||||
小计 |
服务小农户 |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 |
服务小农户 |
小计 |
服务小农户资金(万元) |
小计 |
其中: 小农户(户) |
|||||||
水稻 |
水口镇 |
种肥一体化 |
2 |
1.2 |
0.54 |
220 |
25 |
30 |
56 |
36 |
160 |
133 |
4.1-7.30 |
|
育插秧 |
0.5 |
0.3 |
0.135 |
180 |
25 |
30 |
14 |
9 |
40 |
33 |
6.1-6.30 |
|
||
飞防 |
2 |
1.2 |
0.2 |
26 |
5 |
6 |
11.2 |
7.2 |
160 |
133 |
6.1-9.30 |
|
||
联合机收 |
0.5 |
0.3 |
0.135 |
140 |
25 |
30 |
14 |
9 |
40 |
33 |
10.1-11.30 |
|
||
水稻 |
施官镇 |
种肥一体化 |
0.8 |
0.48 |
0.216 |
220 |
25 |
30 |
22.4 |
14.4 |
64 |
53 |
4.1-7.30 |
|
育插秧 |
1.3 |
0.78 |
0.351 |
180 |
25 |
30 |
36.4 |
23.4 |
104 |
87 |
6.1-6.30 |
|
||
飞防 |
5 |
3 |
0.5 |
26 |
5 |
6 |
28 |
18 |
400 |
333 |
6.1-9.30 |
|
||
联合机收 |
1.8 |
1.08 |
0.486 |
140 |
25 |
30 |
50.4 |
32.4 |
144 |
120 |
10.1-11.30 |
|
||
水稻 |
独山镇 |
种肥一体化 |
0.7 |
0.42 |
0.189 |
220 |
25 |
30 |
19.6 |
12.6 |
56 |
47 |
4.1-7.30 |
|
水稻 |
独山镇 |
育插秧 |
0.2 |
0.12 |
0.054 |
180 |
25 |
30 |
5.6 |
3.6 |
16 |
13 |
6.1-6.30 |
|
飞防 |
0.7 |
0.46 |
0.07 |
26 |
5 |
6 |
3.96 |
2.76 |
59 |
51 |
6.1-9.30 |
|
||
联合机收 |
0.3 |
0.18 |
0.081 |
140 |
25 |
30 |
8.4 |
5.4 |
24 |
20 |
10.1-11.30 |
|
||
水稻 |
三城镇 |
种肥一体化 |
0.2 |
0.12 |
0.054 |
220 |
25 |
30 |
5.6 |
3.6 |
16 |
13 |
4.1-7.30 |
|
飞防 |
0.2 |
0.14 |
0.02 |
26 |
5 |
6 |
1.14 |
0.84 |
18 |
16 |
6.1-9.30 |
|
||
联合机收 |
0.2 |
0.12 |
0.054 |
140 |
25 |
30 |
5.6 |
3.6 |
16 |
13 |
10.1-11.30 |
|
||
水稻 |
汊河镇 |
种肥一体化 |
0.3 |
0.18 |
0.081 |
220 |
25 |
30 |
8.4 |
5.4 |
24 |
20 |
4.1-7.30 |
|
飞防 |
0.3 |
0.20 |
0.03 |
26 |
5 |
6 |
1.7 |
1.2 |
26 |
22 |
6.1-9.30 |
|
||
联合机收 |
0.2 |
0.12 |
0.054 |
140 |
25 |
30 |
5.6 |
3.6 |
16 |
13 |
10.1-11.30 |
|
||
合计 |
/ |
17.2 |
10.4 |
3.25 |
/ |
/ |
/ |
298 |
192 |
1383 |
1153 |
/ |
|
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2. 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服务总面积计算填报。3.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
附件3
来安县2023年社会化服务作业申请表
基本 条件 |
组织名称 |
|
成员数(人) |
|
||||
地 址 |
|
|||||||
注册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
|||||
安装监测设备 |
|
行驶证(个) |
|
驾驶证(个) |
|
|||
法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作业 能力 |
评选项目 |
|
||||||
年作业服务能力(亩) |
|
|||||||
机具设备拥有情况(台) |
|
|||||||
硬件 设施 |
办公场所(平方米) |
|
||||||
库棚、维修场所(平方米) |
|
|||||||
办公设备、服务车 |
|
|||||||
软件 设施 |
内部组织机构 |
|
||||||
管理制度 |
|
|||||||
账目、台账 |
|
|||||||
申请服务环节/服务面积/服务地点:
|
||||||||
服务组织意见(章):
|
乡镇意见(章):
|
县级主管部门意见(章):
|
||||||
附件4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范本一)
甲方: (县级主管部门)
乙方: (服务组织)
为推动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前期实施服务主体确定,甲、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服务合同。
一、服务内容
(一)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具体服务环节包括 。
(二)服务地点:来安县 镇。
(三)服务面积: 。
(四)服务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补助标准及结算方式
(五)补助标准:水稻种肥一体化补助标准,小农户为30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25元/亩;水稻工厂化、机械化育插秧补助标准,小农户为30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25元/亩;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标准,小农户为6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5元/亩;水稻联合机收(收加烘)补助标准,小农户为30元/亩、规模经营主体为25元/亩。服务对象为小农户(100亩及以下)的,项目补助款按4:6的比例分配给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规模以上农户(100亩以上)的,项目补助款按5:5的比例分配给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六)结算方式:农户单项服务项目作业完成后,乙方要当场确认(被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按作业量核算作业服务费。乙方对服务对象收取的作业费用应当是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县供销社按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验收的结果,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服务组织。
(七)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乙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协议作业地点开展服务。
(九)乙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乙方对作业服务安全生产负全责。
(十)乙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甲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作业标准。
(十一)乙方应事先了解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
四、违约责任
(十二)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工作的,按照每迟一天扣5%的标准扣减补助资金;对虚报完成服务任务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服务组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其他农业财政项目,并列入农业项目黑名单。
(十三)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前1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
(十四)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五、其他事宜
(十五)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十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十七)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签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
(范本二)
甲方(服务对象):
乙方(服务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服务区域: 镇 村 组。
2.服务面积: 亩。
3.服务内容: 。
4.服务标准:详见《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5.完成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当场扣除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服务对象为小农户(100亩及以下)的,项目补助款按4:6的比例分配给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规模以上农户(100亩以上)的,项目补助款按5:5的比例分配给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
序号 |
服务环节 名称 |
全价服务价格 (元/亩) |
政府给予补助金额(元) |
服务对象实际支付金额(元/亩)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服务对象实际应支付服务费用共计: 元。
第二条 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三选一)。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二)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三)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项目主管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6
服务组织承诺书
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服务组织),于2023年申报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为严格涉农项目建设操作规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根据《来安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的总体要求,现对本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做出以下承诺:本服务组织自愿接受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坚决按照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要求完成作业。
如弄虚作假:
一、追缴退回项目补助资金。
二、取消各项涉农补贴资格,列入补贴黑名单。
三、承担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一、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标准
科学配制营养土,营养土要求有机质含量高、土质疏松、肥力中上等;壮秧一般要求秧龄21±4天,叶龄3.5-4.5叶,苗高13-18厘米配20公斤盖籽素土,一般厚度2-3 毫米,以不让种子外露为宜;适期适量播种,播种时间:视前茬让茬时间、品种类型和适宜秧龄确定;把好机插质量,选用适宜的插秧机,要求机插漏插率≤5.0%、伤秧率≤4.0%、均匀度合格率≥85.0%,且达到行直。
二、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无人机作业标准
在水稻生育期内完成病虫草害3次以上,视为完成1亩面积。所有使用的药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飞防特点的要求。无人机作业过程中需注意飞行高度和周边环境安全,国家有规定的禁飞区域禁止飞行。
三、水稻联合机收
(一)水稻机械化收割
1.适时收获,联合收获总损失率、破碎率不超过2%,含杂率不超过2.5%;
2.割茬高度在10厘米左右,最高割茬不超过15厘米;
3.收获后地表割茬高度一致,无漏割,地头地边处理合理。
(二)水稻机械化烘干
1.入机稻谷含杂率≤2.0%,其中长茎杆(小于50厘米)含量≤0.2%,且不得有大的异物。
2.干燥后的稻谷爆腰率增值≤3.0%。
3.干燥后的稻谷破碎率增值≤1.0%。
4.干燥后的稻谷含水率的不均匀度:分批干燥≤2.0%,连续干燥≤1.0%。
5.干燥后早籼、籼糯含水率≤13.5%, 晚籼含水率≤14.0%,色泽、气味正常,无污染。
附件8
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验收方案
为确保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各项建设内容落到实处,达到预期效果,现制定本标准。
一、验收内容及标准
验收内容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作业环节;验收标准应不低于《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
二、验收组织
来安县2023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总体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项目区镇村共同参与,按照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乡镇审核。服务组织完成每个环节项目作业后,凭作业合同和影像资料,向作业地的乡镇提出审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作业辖区乡镇根据《方案》要求组织镇村人员进行审核,并在镇村对审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后,向县项目领导小组申请县级验收。
(二)县级验收。1.网上核查。鼓励服务组织应用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县级验收可视服务组织终端设备情况,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参考依据。2.实地核查。根据《来安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标准》,从服务对象中随机抽取若干户进行实地验收,现场作业面积抽检率不低于服务组织作业总面积的2%。具体内容:(1)农户抽查,深入农户核实服务合同落实情况,核实服务价格、政府补助、服务对象实际支付金额与服务合同是否一致;(2)田间抽查,深入田间实地核查作业情况。3.材料核查。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1)实施单位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2)服务对象签字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清单(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作业面积原始记录表),须有镇、村验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在镇或村公示5日无异议的照片;(3)土地流转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作为服务对象的,须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4)民间土地流转大户或代种户作为服务对象的,可由村级出具证明。
(三)公示。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服务单位作业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四、结果使用
检查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作为奖惩的依据,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