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来安县教育体育局作者:来安县教育体育局阅读:发布时间:2021-07-02 14:39字体【  

来安县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幼儿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工作,加强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滁州市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资助或者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等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是指各类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足额使用、按时发放、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3%-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非普惠性幼儿园提取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公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3%-5%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

 

提取校内资助资金,民办普通高中应当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

中等职业学校提取比例由学校自行决定。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学费收入)的同时计提校内资助资金,设立“校内资助”往来二级会计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核算收支。

第七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减免已享受国家资助但缴纳学费仍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二)资助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减免残疾、孤儿学生学费、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

(四)发放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困难补助;

(五)发放勤工助学学生补助;

(六)发放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七)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实施校内资助,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来安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来安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校内资助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支出的管理,比照国家资助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资助资金应当通过银行卡发放。校内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资助标准。

第十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春、秋季学期分别在当年5月、11月底前发放到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资助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界定校内资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以及用品购置费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分学期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校内资助实施方案、事业收入明细、年度账务预算批件、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校内资助项目账务凭证和资助金发放凭证及其他票据)、公示材料等。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校内资助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县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各种涉及考核、评估、年检中予以扣分:

(一)没有足额提取的;

(二)没有足额使用的;

(三)未按资金用途使用的;

(四)资金发放不规范的;

(五)认定程序不规范的;

(六)档案建设不全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201852日的来安县学前、中职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教体助〔201814号)同时废止。

 来教体助〔2020〕18号,来安县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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