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申领的,应在出生后1个月内申领。
2.办证前必须确定新生儿姓名,姓名用字应使用国家规范用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后,将不予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应由新生儿母亲申领,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时,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无法提供父亲信息,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为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
6.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