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来源:来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2-12-01 16:35 字体【  

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