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来安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作者:来安县文化和旅游局阅读:发布时间:2021-03-02 10:05字体【  

一、政策制定背景:

文化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也属于现代服务业,宣传城市形象,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加快发展我县文化旅游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引擎,是促进产业扶贫脱贫、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地区形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文化旅游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业发展水平不高,驱动不足、产品不丰、龙头不强、服务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鼓励支持我县文旅行业积极创新、繁荣发展,在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精神基础上,按照《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滁文旅发[202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奖励办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我县文化和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水平撬动社会资本,多渠道投资文旅产业,加速文旅融合,激发产业内生动力,增强文旅行业发展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来安全域旅游的服务接待能力、形象度及美誉度。

三、起草过程:

以省政府、文旅厅下达的文件精神为指引,以《滁州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滁文旅发[2020]39号)文件为蓝本,本奖励办法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力求推陈出新,把资金用好用活,撬动文旅产业发展。在市级奖补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来安县已实施的奖励政策、借鉴外地文旅产业发达地区做法,体现文化和旅游的融合,打造精品文化旅游产业。咨询相关部门单位已出台的政策不断充实完善。经文旅局的多轮讨论形成了文件初稿,召开专题对接会商会,并征求县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意见,形成《来安县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文稿。

四、主要内容:

本奖励办法涵盖鼓励支持文旅品牌创建提升、产业升级、人才培养、项目建设、旅游发展绩效和鼓励企业参加旅游文化会展营销活动6个方面,本着“就高不就低,奖励不重复、晋级补差价”的原则实施,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在市级旅游业奖补办法的基础上新增文旅融合内容,突出文化品牌、文艺创作、非遗传承弘扬、新业态培育等,主要新增内容如下:

(一)支持文旅品牌创建提升

1.文旅新业态品牌奖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新增的文旅新业态品牌,同步纳入奖补范围,并且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创作基地品牌和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奖

对市级以上文旅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创办的写生、摄影、影视、文学、音乐等创作基地或工作室的,以及被市级行政部门评定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的,每个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3.文化产业品牌奖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文化创意街区、示范基地、示范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版权示范单位(农家书屋示范点、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二)支持产业升级

1.产业新建

对新建农家乐、民宿的,固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且建成营业一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经认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产业升级改造

对现有在营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示范点等实施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能力、服务品质、品牌形象的,改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项补贴与《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来安县加快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来政办秘〔2020〕47号)规定的相应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鼓励文化旅游人才培养

1.支持非遗传承培养

新评定公布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目录的非遗传承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调演比赛的,每次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补。在国家级、省级、市级调演比赛中获奖(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支持新编创作孵化非遗、文艺作品

对创作孵化洪山戏(含白曲)大戏,经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文旅部门展演的,分别给予作品创作单位或个人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创作孵化洪山戏(含白曲)小剧、折子剧,经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文旅部门展演的,分别给予作品创作单位或个人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3.支持繁荣非遗文化传承事业

支持非遗传承人积极参加县文旅局组织开展送戏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景区等活动,对演出团体开展以非遗为主题的专场演出,每场次给予0.4万元补贴,按年度申报。

(四)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扶持培育田园景观。在县内主要景观道路、风景廊道沿线或景区景点利用农田新建田园景观,经县文旅部门认定为专项用于旅游观赏且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由经营主体申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经县文旅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田园景观种植每亩200元的补贴。

(五)强化旅游发展绩效

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全年累计地接人数500-1000人的,按20元/人奖励。

对政府部门承办的节庆活动或旅游营销活动,进行一日游的,对地接游客和旅游车辆分别给予补贴,标准为:市内游客每人补贴10元,市外游客每人补贴20元;市内地接旅游大巴,45座以上的每辆补贴1000元,30-45座的每辆补贴800元;对于市外地接旅游大巴,45座以上的每辆补贴1500元,30-45座的每辆补贴1000元。要求旅游车辆的载客量不得少于核定量90%,否则不予补贴。

(六)鼓励企业参加旅游文化会展营销活动

1.鼓励企业参加文化旅游营销展会

经批准的县内旅游企业或旅游商品示范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系统组织的相关展会的,每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差旅费用补贴 ,在省、市参展的每增加一天,分别增加500元、300元补贴。

2.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开展来安旅游形象宣传

利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或营销宣传平台,开展服务业品牌宣传推介和来安文化旅游形象宣传,对年度宣传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宣传费用总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文旅节庆活动

政府主导承办的大型文旅节庆活动,由县级相关部门承担的媒体宣传等费用由县财政承担;经批准同意由企业承担的节庆活动费用部分,按其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自主承办的文旅节庆活动,并经主管部门报备同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40%给予补贴,单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对在文化旅游、非遗文化传承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和鼓励。

五、创新举措:

根据上级文件和相关资料,突出繁荣文化、非遗和戏曲创作,创新作品。规范现行的文旅零星行业的工作推动,如安排展会营销、节庆活动承办给予补贴、特殊旅游营销活动、游客招徕活动等经费补贴。

在奖补金额上,维持市级标准不重复,力求纳入市级的按市级财政承担,未纳入市级奖补范围的由县级政府承担。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通过会议、文件、网站、媒体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解读、宣传《来安县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二是明确任务。根据文件中的奖补对象,各部门做好认定和报备,明确责任,序时推进。三是严格审批。所有项目申报工作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奖励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