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来安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0-04-08 11:33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10〕335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省级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服务于转变发展方式,着眼“要素”结构调整,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业质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展乡村旅游及实施农家乐改造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

(二)重点旅游项目、特色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主要补助重点旅游项目、特色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地方旅游特色品牌保护推广经费补助;

(四)旅游景区(点)配套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补助;旅游区(点)配套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用于景区(点)内道路、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商品市场等项目的建设;

(五)旅游区(点)公益性设施建设经费补助,包括重要交通路口、旅游景区(点)内设置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导向标志和解说标志等;

(六)特色旅游商品研发经费补助,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殊旅游商品等;

(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经费补助;

(八)省旅游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

(九)其他需要支出的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县旅游按规定组织旅游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指导项目进行申报。

第六条  资金分配方案由县旅游根据项目申报资料,会同财政审核资料的真实性、效益性,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旅游或项目申报单位。

第八条 对已确定扶持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资金使用方向。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会同旅游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县财政会同旅游局、监察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视情节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县审计局对专项资金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旅游按照《来安县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暂行方法》(财预字〔2011〕99号)等规定,实行跟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