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来安县司法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4-03-15 15:13 字体【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复终决〔2024〕6号

 

申请人:居xx,男。

被申请人:来安县公安局。

第三人:张xx,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公(城南)行罚决字〔2023〕1607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11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