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复终决〔2024〕2号
申请人:马X,男,汉族。
被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正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举报处理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24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