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安县xxxx,住所地来安县建阳南路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来安县文化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张汉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文综罚字〔2023〕x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21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