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复终决〔2023〕54号

来源:来安县司法局阅读:发布时间:2024-02-05 10:56字体【  


    申请人:杨XX,男,19XXXX月出生,身份证号:37232119XXXXXXXXXX,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劲,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举报处理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2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