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男,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37283319XXXXXXXXXX,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劲,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21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