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第五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3-11-1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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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安县第五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销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

    第五条 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惩戒委员会。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或惩戒委员会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 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校长室审批。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向年级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年级部将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惩戒委员会,提出处分申请,惩戒委员会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惩戒委员会会同年级部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室审批。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室;处分文件由惩戒委员会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年级部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部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校长室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惩戒委员会将处分决定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并报校长审核批准。惩戒委员会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内累计旷课8-14节者(迟到2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灯具、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10次者;

    (十六)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

    (十七)**抽烟、酗酒者;

    (十八)课堂使用手机,或未处于关机状态者;

    (十九)****带到校园,未造成伤害者;

    (二十)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15-21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对涉及**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11-20

    (十三)住校生私自留宿走读生,社会同性青年者;

    (十四)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十五)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五条者。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21-35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涉**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侮辱同学校园欺凌、校园霸凌或进行其他**活动者;

    (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九)纠集社会青年或非本校学生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十)翻越学校围墙、防护门窗、栅栏逃到校外者;

    (十一)住校生男女生互串寝室就寝者,住校生留宿社会异性青年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21-30

    (十三)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35-42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涉及**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

    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

    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31-40

    (八)在记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者。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字和电子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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