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第四中学教职工章程

    发布时间:2023-09-0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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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业务、班级管理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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