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3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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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货币资金包括单位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为进一步全面加强单位货币资金的控制,防范单位货币资金被侵占、挪用、贪污等,通过建立“分岗设权、章钥分控、票据专管、定期盘查”四个环节操作规范,构建单位货币资金安全防控体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分岗设权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按照《会计法》《单位内控规范》的要求,加强单位货币资金管控,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稽核等岗位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单位应依法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单位负责人与财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岗位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明确部门及其各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相应责任。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按照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授权批准制度,严格执行货币资金支付流程规定,不得越权办理,不得违反程序办理。

    第六条 单位应配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章钥分控

    第七条 单位应加强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电子印章、电子支付密钥等章钥的管理,制定章钥分控制度,明确保管人员、保管职责、使用权限、使用管理流程等。

    第八条 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单位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与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

    第九条 实行电子收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支付密钥控制,网上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严禁一人保管网上收付系统所有岗位的密钥,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密钥,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保管使用。

    第十条 单位应为保管印章及密钥的人员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应做到人走柜锁,保障安全存放。

    第四章 票据专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严格履行财政票据、发票、支票等各类票据申领、购买、启用、销毁等规定的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票据专管制度,按照规定明确指定票据专管人员、建立票据专用台账,确保做好票据保管和使用序时登记工作,并为票据管理人员配备保险柜等专管设备,确保做到人走柜锁。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票据使用管理,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

    第五章 定期盘查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核查控制。建立货币资金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业务盘查制度,明确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货币资金业务盘查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应加强库存现金的盘查,重点关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

    第十六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检查。重点关注: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零余额用款额度日记账,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相关岗位人员是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零余额账户调节表并调节相符等。

    第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收入业务对账和检查,重点关注:票款是否一致,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规定银行账户或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收入是否与业务部门台账一致、是否与财政非税收入账户金额一致等。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业务盘查结果应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对盘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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