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建筑材料及建筑钢结构制造项目》的审批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2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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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久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建筑钢结构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经济开发区(来城片区)纬一东路13号,产品为钢梁、骨架等钢结构件。来安县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为:2301-341122-04-01-115304。我局结合专家组意见,经认真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和运营中产生的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报告表》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强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下料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等。下料、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采用集气罩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抛丸机工件进出口设密封装置,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抛丸机内部集气罩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调漆、喷漆、晾干工序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颗粒物经风机通过密闭管道收集,经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

    项目颗粒物、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标准限值要求后,接管至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来安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噪声。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合理布局、厂房隔音等措施,确保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钢丸、焊渣,规范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库房,定期外售处理;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漆渣、废包装桶,分类收集后规范暂存于危废仓库,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项目须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根据《报告表》内容,项目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不得超过10吨。项目原辅材料中涉及的化学品在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批复前须即买即用,不得擅自贮存。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使用的原辅材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严格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项目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及跟踪监测计划,并报我局备案。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须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表》内的总量。

    四、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请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1月24日

     

     

     

    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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