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批)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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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目建设主体:

    根据《来安县农业农村局 来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来安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农〔20234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第二批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主体需为从事水稻集中育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且有新建改扩建育秧设施内容。

    二、申报内容

    项目申报必须为2023年以后新建或改(扩)建,其中,用于育秧播种车间的轻钢厂房及各类温室为当年新建或改(扩)建,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备;当年新购育秧设备,包括用于育秧环节且不用于其他非农业生产用途的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自走式叉车、铲车、轨道运输车、育秧灌溉设备、育秧硬盘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服务大田面积不少于200亩。

    三、申报程序

    项目新建前,申报对象需到当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表》,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设施建设用地批复,方可开始建设(2023年已建成,需提供2023年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申请表由所在村(社区)、乡镇签字盖章同意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将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核验和建设指导。各申报对象在建设过程中应积极主动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建设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建项目新增投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要如实填报《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验收申请表》,及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并提供完整真实的验收材料,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现场核验。

    四、验收内容

    (一)申报主体资质。需提供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正常营业证明、主体承诺书等材料。

    (二)播种出苗车间。需提供生产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的施工企业的建设合同,厂房建设的发票,厂房建设前、中、后对比照片,所有材料及工时费用转账记录,在车间育秧生产照片等材料。

    (三)育秧温室大棚。需提供建设企业建设合同,购买材料发票,建设前、中、后照片,转账记录。提供在大棚育秧生产照片等材料。其中,露地育秧要提供相应照片。

    (四)育秧设备。需提供主体当年新购符合补贴的设施设备的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实施主体的名称、身份证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等),购买机具的转账记录,合格证书,铭牌照片,人机合影照片等材料。育秧硬盘必须为当年购买,需提供购买发票,转账记录、秧盘照片等信息。

    (五)开展社会化服务。需提供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面积协议书及由村委会认定的服务对象汇总表和花名册,开展育插秧作业(育秧、机插)以及育秧设备使用照片等材料。

    (六)主体建设情况。需提供主体整体照片,包括大门、办公室及育秧相关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等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要求。请各主体按照申报程序到所在乡镇自主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430日止,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二)补助标准。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建设总投资以发票和第三方评估价值孰低者确认,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不再计入。如奖补资金不足,本年度各申报主体奖补资金同比例下调。

    (三)项目资金使用。验收合格后首批拨付80%资金,剩余资金根据育秧服务面积、设施管护及使用等情况,待二次验收合格后拨付。对二次验收中发现有未开展社会化服务、资产闲置或转移的实施主体,将追回补贴资金,停止拨付剩下补助资金。

    附件:

    《来安县农业农村局 来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来安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来安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育秧服务面积和设施管护情况核实表.docx

                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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