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住建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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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县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94

    县生态环境分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县生态环境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95

    县生态环境分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县生态环境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96

    县生态环境分局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9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98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9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供水条例》

     

    10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供水条例》
    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10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许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0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0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0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05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0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07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08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乡镇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0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11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乡镇政府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住建部门负责排水,城管部门负责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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