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类)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1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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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阶段

    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

    (房屋建筑类)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牵头单位

    市、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参与部门

    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并联审批事项(必须一次性全部申报)

    并联审批

    事项名称

    一、联合验收事项(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1、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危化场所防雷装置验收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7、节水设施、室外给水管道、用户水表及附属验收

    8、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9、通信工程质量检查

    10、有线电视工程验收

    11、智能化工程验收

    12、供电外部工程验收

    13、环卫设施验收

    14、特种设备检测

    15、绿化工程验收

    16、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7、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阶段承诺时限

    共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所属滁州市审批建设项目,请前往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13窗口办理

    所属各县(市、区)级审批建设项目,请前往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0550)3214998

    办理时间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二)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1、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2、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3、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成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苑、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申报材料

    一、联合验收事项

    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含承诺书)

    2、竣工图纸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3、消防工程验收技术资料(①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图纸;②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人防工程合格意见

    2、人防工程验收技术资料(①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防护防化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证书、采购安装合同及设备质保资料

    危化场所防雷装置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防雷装置自验合格意见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档案验收申请表

    (七)节水设施、室外给水管道、用户水表及附属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供用水合同(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签订的合同)

    (八)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双方施工合同

    (九)通信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共建办出具的小区接入证明

    (十)有线电视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具备有线电视网络接入条件证明函

    (十一)智能化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滁州市重点场所、部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备案登记表

    (十二)供电外部工程验收

    十三环卫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特种设备检测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检测报告(如不涉及传承诺说明书)

    (十五)绿化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绿化面积分布及绿地率图

    2、竣工验收报告

    3、绿化施工图纸

    4、竣工验收图纸

    (十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十七)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报告(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

    2、建设、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及存款证明(社会投资项目需上传)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

    1、防雷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先登录滁州市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综合窗口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

    各事项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5、核发

    政务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核发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证

    备注

     

     

    并行审批事项(若建设项目涉及,可参与并联审批事项申报或单独申报)

    并行审批事项名称

    1、建设用地检查核验(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2、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官网接入(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6、物业验收(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条

    申请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对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申报材料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无材料

    二、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7、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无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2、关于对xxx工程进行xxx验收的请示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接入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城镇污水排入

    物业验收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先登录滁州市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

    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综合窗口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

    各事项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5、核发

    政务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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