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23-05-1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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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共济。二是责任分担;三是政府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参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政府负责组织推动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参加社会保险对企业的积极意义

    社会保险其实是企业员工福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将其作为激励员工工作热情和提升工作责任感的重要手段之一。

    1、社会保险能够促进企业生产力提升。社会保险体现的是企业总体利益与企业职工个人利益的合力,企业效益不好,员工的福利保障也必然得不到很好的维继。所以良好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一方面为职工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障,给企业职工带来了心理上的安全感,同时,这又将企业利益获取,转化为职工心理安全感的来源,从而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程度,降低员工在工作中消极怠工的几率。所以,社会保险激发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与使命感,加强企业凝聚力,对实现企业生产效率提升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2、社会保险对加强员工队伍稳定性也发挥重要作用。如今,人力资源的突出特点就是流动性强、管理和约束难度大。这些问题曾给许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过麻烦。社会保险是一项延续企业员工终身利益的大型保险工程,企业员工从社会保险中获取的是最终受益。同时,社会保险的缴纳,要求职工在为企业工作期间持续劳动获得保障。所以如果一家企业能够很好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也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员工的流动性,起到加强员工队伍稳定性。

    3、社会保险实际上大大缓解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担。社会保险从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对企业职工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因此也为企业在其职工遇到相应情况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直接经济负担,例如职工在工作中受工伤,能够享受国家提供的工伤保险及医疗赔付,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直接费用支付,其他许多本应该由企业直接支付的项目也转为保险支付,这就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节省了一大笔开支,提高了企业资金积累数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我县当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当前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3832元职工工资举例计算,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单位每月为每位职工缴纳保险费918元,个人缴纳403,单位和个人每月合计缴纳1320元缴费比例如下表:


    2023年企业三项社保费统计表

                          

     

     

    险种                                                                                            

    缴费比例

    2023年

    备注

    月缴费基数

    应缴金额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16%

    8%

    3832

    613.12

    306.56

    失业保险

    0.50%

    0.50%

    3832

    19.16

    19.16

    工伤保险

     

     

     

    按行业风险确定

    个人不交

    按行业风险确定

    医疗保险

    7%

    2%

    3832

    268.24+18

    76.64

     

    每月合计

     

    918.52

    402.36

    合计:1320.88

    不含工伤保险费用

     

    备注:工伤保险费率按不同行业确定

     

    、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领取养老金待遇。同时,退休后享受国家正常的调资增长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可以领取丧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经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康复医疗费、辅助器具安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抚恤金等工伤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在1年以上,按规定可享受3个月以上最高24个月失业期间的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失业金领取分三个时间段:缴纳失业保险费1-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失业金,缴费5-10年的,失业金领取不超过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失业金领取不超过24个月。详细咨询电话:5619275),来安县现在每个月失业金发放标准是1737元,首次发放还可以另外享受1000元求职培训费)

    六、参保缴费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七、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百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用人单位怎样申报缴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九、《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参保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可选择现场窗口开户或网上申请开户两种方式办理。

    ①.现场办理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开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2)填写《滁州市社会保险职工增加表》一式两份;

     以上所需社保表格,可在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专区——“社保表格样式(2023版)”文件夹中下载。

    ②.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开户流程: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厅,在“利企服务”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模块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至窗口。

    ③.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咨询电话:5632696

    2、缴费基数的核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试用期约定及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1)3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2)1年以上不满3年≤2个月;(3)3年以上固定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试用期间与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参保缴费。

    4、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有以下三种方式供选择:

    (1)续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缴满十五年,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2)退保。在个人不愿意选择续保,想要退保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历年缴费的个人帐户连本带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同时缴费每满1年可以享受1个月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补贴(当前约4000元标准)。

    (3)转移合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合并,两种保险关系可以互相转移。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合并两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同一年度重复缴费,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合并两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但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中关于劳务派遣用工部分问题:

    ①用工量的问题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②社保问题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总之,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保障职工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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