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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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各级关于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为做好我县科技项目申报和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项目经费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和经费是指在我县申报和组织实施的县级科技项目,由县政府财政经费扶持的、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活动。

    一、总体要求

    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来发〔2015〕6号)、《来安县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暂行)》(来办发〔2016〕4号)和创新型来安建设任务目标,按照“全县抓创新、优先抓转化、重点抓产业、突出抓项目、关键抓结合”总体思路,精心组织遴选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项目培育,主动对接市以上科技计划;以项目为抓手,以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支持领域

    (一)工业领域

    突出重点、强化集成和市以上项目培育。支持重大装备开发、成果应用等领域研发和开展科技合作。

    1.精细化工。重点支持信息化改造项目,开发产品生产过程清洁工艺技术、循环利用和节能环保技术,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研制、开发、生产新的精细化工产品、环保型、安全型的医药包装新产品,同时支持开发废胶料的再生利用技术。

    2.轨道交通装备。重点支持高铁与城市轨道交通机车关键零部件的开发,轨道交通安全控制系统、自动化管理系统,列车制动系统、悬架系统、行走机构及各类车身功能性附件研发。开发用于整车、发动机、底盘、总成、零部件的检测设备和仪表。

    3.文具礼品。围绕文具发展的多功能化、高档化、简洁实用化、玩具化,开展技术和产品研发。开发和应用数字印刷用油墨、墨水,特殊印刷材料等。传统印刷的高新技术改造,开发绿色、特种印刷工艺技术。

    4.新能源。支持开展提高风能发电质量、风电能高效储存与转换的新技术及相关装备的研发,开发太阳能电池用大直径硅单晶片拉晶技术和低成本、低能耗晶硅材料及产品产业化技术。

    (二)农业和社会领域

    1.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贮藏、保鲜及深加工新技术研发,利用高新技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现技术装备现代化、资源利用综合化、加工产品优质化。水稻、小麦等大宗农作物及葡萄、蔬菜、苗木等经济作物的优质、多抗逆新品种的引进和试验、示范以及优质、高效耕作栽培技术、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养分资源高效利用技术、设施农业集约化高效生产技术、农业机械化生产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健康养殖技术、饲料添加剂优化、生产自动化等技术研发。

    2.农村信息化及社会发展。重点继续实施农村信息化工程、送科技下乡及精准扶贫相关项目。

    三、项目经费管理

    对财政扶持的科技项目经费实施严格管理,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共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为科技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参与项目全程监管。县级科技项目立项和拟定项目经费支持方案时,科技主管部门应主动邀请财政部门共同商讨,并共同下达科技项目。

    科技项目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不得挪用。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1.制定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单独建帐,规范管理,使用合理;

    2.负责编制项目预算,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年度决算和结题决算情况;

    3.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的专家组、中介机构进行的财政经费绩效评估或验收审计,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县科技局的基本职责

    1.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告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情况;

    3.积极配合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做好项目经费决算和审计工作。

    (三)县财政局的基本职责

    1.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项目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工作;

    3.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监察局的基本职责

    1.开展科技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强化项目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范以项目经费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科技项目实施过程公正和廉洁。

    2.指导和监督同级财政局、科技局做好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附则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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