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5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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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畜禽养殖区域

    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秘〔2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来安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225

    来安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2016年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境内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类型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不得新建和扩建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可养区。可养区是指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来安县城市建成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全县已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种畜禽场1000米以;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500米以内。

    2.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以上区域不含已列为禁养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可养区。

    、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二)限养区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取缔限养区内违章建设且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各类养殖场 (不包括饲养供自己食用的农户);限养区排污总量要逐年削减,所有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卫生防护距离、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到相应的控制指标,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连续三年内治理无望的养殖场要实现关停转迁。

    (三)可养区新改扩建养殖场应经过科学规划设计,且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本方案落实工作要求。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我县环境质量。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督查,对违反国家环保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不按规定实施治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处罚。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稳步推广,树立典型。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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