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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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四最”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全民创业能量,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模式改革,现将《来安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在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此项改革。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29

     

    附件1

    来安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目录

    序号

    类别

    禁设依据

    监管单位

    1

    非法建筑房屋。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

    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3

    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房屋征收区域内,新设立的经营项目。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和汊河房屋征收办公室向县市管局发函,通知暂行办理相关手续,注明暂停办理期限为一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汊河房屋征收办公室

    4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来安县公安局

    来安县应急管理局

    5

    除教研活动外不得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来安县应急管理局


    附件2

    来安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准入清单目录

     

     

    1

    县经济开发区

    (一)来安县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入驻的项目;

    (二)来安经济开发区研究同意的租赁项目。以上项目须由管委会出具入驻证明。

    2

    汊河经济开发区

    (一)轨道交通装备产业;

    (二)汽车配件产业;

    (三)电子信息产业;

    (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

    (五)以上项目须由管委会出具入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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