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解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徐树植《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28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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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人: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徐树植

    一、意见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2016年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

    二、工作目标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

    三、起草过程

    县生态环分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草拟方案,并与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研究讨论。2020年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来安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至2月17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对征求《来安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2月28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来安县城市建成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全县已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内;种畜禽场1000米以内;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500米以内。

    2.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以上区域不含已列为禁养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可养区。

    五、创新举措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指导畜禽禁养区调整方案。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本方案落实工作要求。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严格执法,加大处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我县环境质量。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督查,对违反国家环保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不按规定实施治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是稳步推广,树立典型。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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