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秘〔2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1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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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安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依据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2016年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1、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

    2、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不得新建和扩建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可养区。可养区是指畜禽养殖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来安县城市建成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全县已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内;种畜禽场1000米以内;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500米以内。

    2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以上区域不含已列为禁养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可养区。

    各乡镇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区或规模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减轻恶臭气体污染,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二)在限养区,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取缔限养区内违章建设且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各类养殖场 (不包括饲养供自己食用的农户);限养区排污总量要逐年削减,所有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卫生防护距离、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到相应的控制指标,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连续三年内治理无望的养殖场要实现关停转迁。

    (三)在可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应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组织实施

    (一)严格审批。禁养区、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养殖场。凡是申请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新建的养殖场,相关部门不予备案、立项和审批。

    (二)全面摸排。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各乡镇政府配合,在畜禽禁养区划分调整后两个月内,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调查,并及时提交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查。

    (三)分类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不同区域分类实施。

    1、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制订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转迁计划,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给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自行实施。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关停转迁计划的执行;逾期未关停转迁的,报请县政府依法强制拆迁关停。

    2、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制订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计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畜禽养殖场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污染防治技术,对规模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3、可养区新建规模养殖场:在可养区内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用地审核程序上报用地申请,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申请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县生态环境分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要求施工建设。

    (四)治理验收。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经治理后,以及可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建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组织相关单位、部门逐一验收,验收不合格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本方案落实工作要求。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我县环境质量。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督查,对违反国家环保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不按规定实施治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处罚。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四)稳步推广,树立典型。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