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发布时间:2019-09-19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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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物业结清证明 业主在办理产权转移时需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缴清证明。 《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远县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定政[2018]7号) 不再提交
    2 居住地调查表 退休人员认证退休时提交居住地调查表 不再提交
    3 火化
    证明
    行政相对人在办理养老待遇核定时需提交火化证明 不再提交
    4 亲属关系证明 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亲属间房产过户时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不再提交
    5 学生在校情况证明 县级教育精准扶贫县教体局核查中使用 《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就业脱贫工程等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2016]38号  部门间核查
    6 申请人居民户口本(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证明材料,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家庭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临时救助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6〕12号) 提供情况声明
    7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证明、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单 医疗救助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5〕18号) 部门间核查
    8 家庭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低保办理 凤阳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凤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凤民字〔2014〕22号) 提供情况声明
    9 因灾倒损及补助对象(低保、五保、贫困残疾人、贫困户)证明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凤阳县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凤民字〔2012〕51号) 部门间核查
    入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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