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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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安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关于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坚持权责对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

    商务局承担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具体事务,组织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管方案,建立自查自纠、承办企业、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并形成试点县季度、年度报告。

    第三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县域商业建设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向被评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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