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3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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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流通2021〕322号)、《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办建函20222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只支持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专家评审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承办企业。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共同管理,县商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使用标准。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中心乡镇为重点,升级改造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发挥县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建设改造县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进一步整合县内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质量供给

    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第六条 主城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七条 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此外,应与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

    第九条 支持标准:对于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审计确认。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遵照以下程序: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承办单位阶段性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后,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商务局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报告、项目承办协议或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或规划、承办企业营业证照、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投资费用支出证明及其他验收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审核与公示。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并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审核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预)拨付资金应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补助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验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审核并报县商务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四)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实施效果对项目承办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和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重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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