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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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来安县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来安县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县经济发展服务和推动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来安县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信息,是指来安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推动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来安县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由来安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负责信息收集、整理、编制及发布平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开商业体系建设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商业体系建设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项目的申报相关文件

    (二)项目的申报批复文件

    (三)项目的报备实施方案

    (四)定期公示更新项目建设进度

    (五)项目验收信息公示

    (六)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示

    (七)项目实施推进中组织的重大活动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文;

    (二)人民政府网站商业体系建设专题专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不定时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实施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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