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6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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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7238554A(1-1),法定代表人:曹荣槐,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

    2023年8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问题:厂区地面未及时清扫,存在积尘;生产废渣露天堆放于沉淀池西侧,占地面积约6平方米,未采取有效遮盖、围挡;喷淋水循环管网建设不完全,厂区大门处未设置截流措施,内有废渣堵塞现象,抑尘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经现场查看视频监控显示,2023年7月14日-7月31日期间,厂区内车辆在进出厂时,未采取洒水或喷淋等措施抑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工商信息和生产负责人孙波的个人基本信息;

    2.年产30万方商品混凝土项目环评批复、阶段性竣工验收报告和排污许可材料,用于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生产工艺、产污节点、排放标准等基本情况;

    3.2023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7份,证明当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3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询问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方以平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江晓枫和倪晋浩的身份和生态环境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滁环(来)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通用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起点Y=(2÷2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中(裁量百分值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5%),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值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总裁量百分值为11%,处[10%+11%×(1-10%)] ×20万,即3.98万元人民币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3.98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凭据复印件送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收款人:来安县财政局,收款人账号:100529551080010001,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安县支行(汇款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琅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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