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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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0652285J(1-1),法定代表人:程九松,地址: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问题:污水处理站中和沉淀池内放置一个水泵,水泵连接灰色水管通过厂区北侧围墙下方孔洞通向厂区北侧10米处水坑内,该水坑东西方向宽约5米,南北方向长约10米,深约1米,水深约80公分,水质呈黄色,黑色软管连接池塘处有白色泡沫和白色沉淀物等明显排污迹象,现场对你公司污水沉淀池和水坑内各取水样检测,结合检测结果,水坑内污水系你公司排放废水所致,你公司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来安县九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工商信息基本情况;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九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九松的个人基本信息;

    3.你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程九民身份证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程九民代为处理环保事宜情况;

    4.烧结煤矸石页岩空心多孔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及相关附件,用于证明你公司生产工艺、产污节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排放标准等基本情况;

    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情况;

    6.烧结煤矸石页岩空心多孔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材料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基本情况;

    7.2023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7份,证明当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8.2023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询问你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程九民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江晓枫和倪晋浩的身份和生态环境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滁环(来)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表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裁量起点10%+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2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天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0%=30%,罚款金额为100万元×30%=30万元人民币。

    另你公司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你公司的整改行为符合从轻处罚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减少20万元人民币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凭据复印件送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收款人:来安县财政局,收款人账号:100529551080010001,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安县支行(汇款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琅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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