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佳枫钢构件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0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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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4675786XB(1-1),法定代表人:姜祥辉,地址: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上蔡村林场组。

    接上级交办,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问题:

    压延车间生产设备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贮存在3号和7号厂房内,管理不到位,贮存方式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工商信息和法定代表人姜祥辉的个人基本信息;

    2.授权委托书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生产负责人王承建代为处理环境保护有关情况,协助办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3.新建年产10000吨钢构件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材料及相关附件,用于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生产工艺、产污节点、排放标准等基本情况;

    4.2023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份,证明当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5.2023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调查询问你公司生产负责人王承建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江晓枫和倪晋浩的身份和生态环境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滁环(来)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表14通用裁量表规定,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程度为中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0%=6%,裁量起点Y=(10÷100)×100%=10%,罚款金额=[10%+6%×(1-10%)]×100万元=15.4万元。

    另你公司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消除环境危害后果,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你公司的整改行为符合从轻处罚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减少5.4万元人民币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凭据复印件送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收款人:来安县财政局,收款人账号:100529551080010001,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来安县支行(汇款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滁州市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琅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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