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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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政策的针对性,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来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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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科技项目扶持政策

    第一条 申报市创新创业大赛预赛项目的企业,获县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关于创新券的具体申领和使用办法已另行制定《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对获市创新创业大赛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县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推荐的可申领5元创新券,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不含县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对申报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企业,获市级推荐的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项目评审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立项资金扶持。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相关技术合同经县科技备案的每项合同给予企业0.1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加大同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成交额实际支付部分(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15%的补助产学研合作项目获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20%补助鼓励企业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双一流高校院所合作,经“大院大所”合作认定备案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企业科技成果获省级认定的,每个科技成果奖励成果第一完成人0.1万元,同一完成人年度内补助不超过0.5万元。

     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转移转化,指导申报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科技企业扶持政策

     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县级推荐的企业可申领2万元创新券;获市级推荐的企业可申领5万元创新券。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县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整体新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原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新注册企业的股东)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 对围绕本县主导产业,服务县域相关领域企业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 对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科技局推荐的可申领0.1万元创新券。

    第十 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科技服务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人员,每人每年给予0.1元补助。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每年评选若干名优秀科技联络员,给予不高于0.5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技术经理人按高级、中级、初级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奖励。

    四、科技平台建设扶持政策

    第十 对高校院所等在来安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定了奖励、补助或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合作协议履行;未明确奖励扶持政策的,除上级奖励外,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差额追加补足)。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

    第十 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省、市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给予运营主体奖1万元。对服务县域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前三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主要用于县域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时,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政策咨询、评估评价、技术交易、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服务,相关科技项目获批并经县科技核准后予以兑现创新券。

    第十八条 对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县级财政(先行)配套的政策项目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对省、市新增相关政策,本文件未明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设立创新型来安建设专项资金,由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划拨流程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11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来政秘202059号)同时废止。本文件实施后,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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