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

    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秘2023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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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安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53号)等文件精神,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营造优质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县创新创业服务市场,强化创新创业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科技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用于购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活动成本的一种可兑现有价凭证。

     创新券管理遵循鼓励创新、申领、服务原则,实施标准化服务,发挥创新券的引导作用。

     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监管等工作;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兑现的项目及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等工作

     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县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

     创新券适用于县域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政策咨询、评估评价、技术交易、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各类科技项目服务。

     县域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县科技提请申领创新券使用项目,县科技对申领企业以及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发放创新券。

     创新券自申领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创新券规定科技项目完成后,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及县域企业一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请审核,县科技局审核确认完成相应科技项目工作后,定期统一兑现创新券补助,并收回相应的创新券。逾期未能按创新券规定内容完成科技项目的,创新券自动失效,且计入下一年度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考核

     创新券主要用于《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中的政策奖补,政策奖补中部分资金使用创新券予以兑现。

    第九条 上市公司申领的创新券由该公司按要求自行申请兑现补助。

    第十条 创新券不得用于服务“三无企业”(无社保人员、无固定场所、无实际经营)及列入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期的企业。

    十一 对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创新券资金的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一经查实予以公开通报,县科技局有权立即注销所涉创新券,将相关单位列入科技诚信失信名单,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科技项目及资金奖补。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科技局负责对科技服务机构审核和创新券政策的制定、管理工作,在不突破预算总额内安排资金、监督、管理、兑现、追回等工作。

    十三 本实施办法自202311起施行。

    第十 本实施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法规调整,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