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乡镇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制定《来安县乡镇承接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做好事项交接。县司法局要牵头组织涉及承接事项的县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县有关部门)与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承接工作无缝衔接、有序运行。承接确认书签订前,相关事项仍由县有关部门办理。
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事项移交工作,主动与各乡镇对接,移交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制式文书等材料。
乡镇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向社会公开本乡镇承接的事项清单;要明确承接事项的具体承接机构、人员及各环节要求,切实提高承接能力,确保事项精准承接落实到位。
二、推动事项落地见效。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乡镇承接审批事项业务指导,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现场观摩、跟班学习“传帮带”等形式,帮助乡镇熟悉事项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等,提高乡镇承接能力和办理效率;要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督促制定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现全链条监管,坚决防止放管脱节、一放了之;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主动掌握乡镇承接事项的运行情况,积极解决承接事项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上级研究,确保乡镇接得住、用得好。
县司法局要加强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对乡镇综合执法的监督;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要按照能考尽考的原则,扩大参加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组织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申报综合行政执法证等工作。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承接审批事项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及时开放相关业务系统使用权限;要会同县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推进乡镇承接的审批事项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实现“就近办、家门口办”,提高办事便捷度。
乡镇要整合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要按照承接执法事项范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县委编办要牵头组织各乡镇按照“一乡一策”办法,制定公布乡镇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加快构建“一目录三清单”的权责清单制度体系。
三、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及时收集掌握乡镇承接县级审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每月汇总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重要情况即时上报;要根据乡镇承接能力建设、承接事项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承接事项运行情况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自选承接事项。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委编办要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评估情况和《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动态调整情况,结合乡镇实际需求,动态调整乡镇承接事项,不断提高乡镇承接事项的精准性、规范性。
附件:来安县乡镇承接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
来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来安县乡镇承接县级审批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原县级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接对象 |
备注 |
1 |
县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所有乡镇 |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
2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所有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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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二条、第八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
所有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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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
所有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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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
所有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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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所有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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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所有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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