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日
来安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文艺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17号)、《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安徽省获全国性文艺奖项配套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宣通字〔2017〕87号)、《中共滁州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滁发〔2016〕35号)和《中共来安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总工会改革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来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安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办法”是县委、县政府为助推文艺精品创作及各项文艺活动而设的专项激励措施,重点奖励扶持突出来安地域特色、体现来安文化精神、反映来安重大题材、提升来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艺精品,分文学和艺术两个类别,每年度评奖一次。
第三条 评奖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推荐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少而精的原则,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创作出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形成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局面,发挥文学艺术事业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来安文艺原创力,培育更多来安文艺人才,推动来安文艺事业再上新台阶。
第四条 成立来安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 成员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联等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文联,县文联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每届活动的申报、登记、审核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在地级市以上文联及所属作家协会或文艺报刊主办的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戏剧文学、影视文学、儿童文学、艺术理论、文艺评论等);国家正式出版的纯文学类、艺术类专业报刊上发表的单篇文学作品和艺术理论、文艺评论等(地级市仅限滁州市文联内刊《醉翁亭文学》和《滁州日报》,省级以上不限,以下同)。
(二)在地级市以上文联及所属作家协会主编或在国家正式出版的作品集入选的单篇文学作品和艺术理论、文艺评论等;文学作品被改编为影视剧。
(三)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获得地级市以上奖励的个人文学或艺术专集、专著。
(四)在地级市以上文联及所属各艺术家协会、地级市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调演、展览中获奖的选手或作品(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艺术类广播节目、广播剧、影视剧、电视专题片、民间艺术等);反映本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影视、大型原创舞台剧(专场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剧、音乐舞蹈史诗等)播出、演出。
(五)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显著、贡献突出,经推荐申报成为中国文联所属全国文艺家协会(不含二级协会会员)正式会员的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长篇文学作品及影视剧(含动画片、音乐电视)、电视专题片、广播剧、大型舞台剧(整场的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话剧、音乐舞蹈史诗)等艺术类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00元、60000元、50000元,优秀奖30000元,提名(入围)20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0元、40000元、30000元,优秀奖10000元,提名(入围)5000元;获得地级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优秀奖2000元。
(二)中篇文学作品及原创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艺术类广播节目等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00元、30000元、20000元,优秀奖10000元,提名(入围)5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6000元,优秀奖4000元,提名(入围)2000元;获得地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优秀奖800元。非原创、演唱、表演类获奖选手按同级别降一等级确定奖励等级。
(三)短篇文学作品及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提名(入围)5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4000元,优秀奖2000元,提名(入围)1000元;获得地级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优秀奖500元。
(四)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个人文学或艺术专集、专著(印数2000册以上,文学专著单册字数超10万字,艺术专集单册内页超60页),分别给予出版补贴5000元、3000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地级市奖项的,分别给予出版补贴20000元、10000元、5000元。
(五)发表或选编入作品集中的单篇文学作品和艺术理论、评论类作品:国家级、省级刊物(图书)分别按照每1万字奖励2000元、1000元,不足1万字的按1万字标准奖励。市级按照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500元,3000字以下酌情每篇给予100—300元奖励。
(六)当年成为中国文联所属艺术家协会(不含二级协会)正式会员的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奖励3000元。
(七)反映本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影视、大型原创舞台剧(专场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剧、音乐舞蹈史诗等)播出、演出的奖励。影视作品在央视播出,原则上按每10集(电影以上线1部计算)奖励10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0元);在省电视台播出奖励20000元;在市电视台播出奖励5000元。受地级市以上党委宣传部门邀请或组织参加展演的大型原创舞台剧,参加国家级公演每场奖励5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0元);参加省级公演每场奖励30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参加市级公演每场奖励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
(八)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其主要拍摄地在本县,全剧在本县拍摄达60%以上,并成功建立影视城,为我县文化产业、旅游业的发展贡献突出,给予原著作者10—2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颁奖
第七条 申报。每年6月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获奖或发表作品,申报时间以邮戳或送达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作弃权处理。申报者须填写《来安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申报表》,并提供获奖证书、发表刊物(或作品集)、展览目录、表演影像(音视频文件光盘、10寸以上彩色照片)、有效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原件由评审核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退回),以及各类文艺奖项主办单位相关活动材料(评选通知、获奖公告、相关评论文章)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审核。由县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作品进行核实。
第九条 批准。办公室将奖励扶持入围作品名单报县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入围作品名单在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奖励作品名单。
第十条 每届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评审颁奖会由县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申报作品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对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立即取消申报人参奖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予以批评教育,并通过新闻媒体消除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由审核小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县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在审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取消其今后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获奖励扶持作品因著作权、知识产权、署名或奖补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资金及评审颁奖年预算经费10万元,自2023年起适当增加,用于文学创作奖励、创作培训、采风交流等。
第十六条 每届颁奖会后,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对颁奖奖金、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作书面小结,上报县评审领导小组及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县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扶持的各类别文艺作者、艺术表演者,应是本县户籍、人事关系在本县,或工作在外地,但在本县生活期间创作的作品且符合申报时间要求的来安籍作者。与县外作者合作的文学作品,本县作者应是第一作者,其完成作品的篇幅应在60%以上。外地作者以来安为创作题材的文艺作品,符合本奖励办法奖励范围的也可申报。注册地在本县的文学艺术类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申报作品应是依法设立的出版社出版、正规报刊(滁州市可以是内刊,特指《醉翁亭文学》和《滁州日报》文艺专版)发表或公开展演(映)的文艺创作成果,其出版、发表或展演(映)日期应在规定奖励的年限内。获奖作品时间以获奖公示时间或相关文件、证书时间为准。国家正式出版的纯文学类专业刊物具体为:《十月》《小说界》《花城》《青年文学》《文学评论》《电影文学》《小说月报》《散文》《微型小说选刊》《啄木鸟》《当代》等。其他未列入的刊物根据刊物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参照以上相关标准酌情给予奖补。
第二十条 同一件作品或同一角色表演者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其获得的最高等级奖,不重复奖励,以后如果获得更高级别的奖项,采取差补的办法给予奖励。安徽省以外的,按照省内同级别降一级确定奖励等级。未设一、二、三等奖的文艺活动奖项,由县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类文艺活动的等级、难度,集体研究决定奖励等级。
第二十一条 凡2次受邀或在列而未参加由滁州市、来安县宣传和文联等部门组织的各类公益性文艺活动或展赛的,将连续2年不享受本办法奖励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在审核本人作品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来安县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2日出台的《来安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概念解释
附件
文学艺术创作奖励扶持概念解释
一、国家级奖:指在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文化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主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具体包括:(1)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2)文化部“文华奖”、“群星奖”、“孔雀奖”。(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飞天奖”、“华表奖”、“星光奖”、“中国广播剧奖”。(4)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图书奖”(文学艺术类)。(5)中国文联及所属国家级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评奖活动中设置的奖励:中国剧协“梅花奖”、“曹禺文学奖”;中国舞协“荷花奖”;中国视协“金鹰奖”;中国影协“金鸡奖”;中国音协“金钟奖”;中国曲协“牡丹奖”;中国民协“山花奖”;中国摄协“金像奖”;中国美协“金彩奖”;中国书协“兰亭奖”。(6)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7)在中国文联及下属的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民间文艺等国家级协会牵头主办的各艺术门类的展演、展览、展出等活动中获的奖项(联办赛以联办单位排名或印章排序为准)。
二、省级奖:指在本省或外省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和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主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具体包括:(1)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2)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主办的各类文艺作品评选活动设置的奖项(含其主办的报刊)。(3)在省文联及下属的作协及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民间文艺等协会牵头主办的各类评奖活动中获的奖项(联办赛以联办单位排名或印章排序为准)。
三、地级市奖:指在本省或外省地级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旅局等主办的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具体包括:(1)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2)地级市文学艺术奖。(3)在地级市委宣传部、文旅局主办的各类文艺作品评选活动中获的奖项。(4)在地级市文联及下属的作协及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民间文艺等协会牵头主办的各类评奖活动中获的奖项(联办赛以联办单位排名或印章排序为准)。
四、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中央宣传部、中国文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本省或外省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文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
五、文艺报刊:特指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文艺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