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来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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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来安心”品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来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落实。《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来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1)的通知》(来政办〔20213)同时废止。

    附件:来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

     

     

    2022118日     


    附件

    来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2022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县民政局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场地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场地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3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场地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4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场地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县公安局

    1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系统使用的安全产品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第(四)项 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申请单位

     

    县人社局

    1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

     

    2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所在学校

     

    3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公安机关

     

    4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部门相关证明

    民政部门

     

    5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

    公安机关

     

    6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

     

    8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或

    民政部门

     

    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医院

     

    10

    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11

    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

     

    12

    宣告死亡证明

    司法部门

     

    1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资产评估机构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14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

     

    15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县交通局

    1

    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县水利局

    1

    取水许可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二次修正)第十条。2《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有利害关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法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具有备案权限的发改改革部门。

     

    县文旅局

    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四)主要人员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五)办公场地证明;(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2.《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43号)第二条 企业法人机构需同时提供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

    申请人工作单位

     

     

    县住建局

    1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告知承诺书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二)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政府或国有投资建设单位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资金落实情况承诺告知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第二条。

    建设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2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3

    分公司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4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5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6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7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8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9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0

    合伙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3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经营范围。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4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5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6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

    采矿权转让审批

    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

     

    县医保局

    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公安机关

     

    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公安机关

     

    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工作单位

     

    4

    生育医疗费支付

    结婚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

    民政部门

     

    5

    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机构

     

    6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卫健部门

     

    7

    生育津贴支付

    结婚证

    民政部门

     

    8

    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机构

     

    9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卫健部门

     

    10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

     

    县气象局

    1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七条

    设计单位

     

    2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申请人

     

    3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申请(延续)

    人员职称证书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

    人社等相关部门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七条

    住建部门或申请单位

     

    县城管执法局

    1

    城镇污水排水许可

    城镇污水排放符合标准承诺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申请人

     

    县教体局

    1

    初中、小学及幼儿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第(四)项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毕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县卫健委

    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区划地址变更

    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业更许登记注册事项,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

     

    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
    监测、 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卫监督发〔2006〕
    479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三)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申请人提供

     

    3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培训机构

     

    4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培训机构

     

    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证明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培训机构

     

    6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相关内容。

    申请人

     

    县司法局

    1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初审

    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2

    开办资金证明

    申请单位出具

     

    3

    办公场所证明

    申请单位出具

     

    4

    公证机构终止核准初审

    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5

    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遗失声明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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