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第006号

    发布时间:2022-01-28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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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男,高中文化学历,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住所: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50174703K(1-1),联系电话: /。

    你(单位)于  2022年1月7日在来安县雷官镇烟陈村 实施了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涉嫌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本机关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在来安县雷官镇烟陈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2022年1月13日,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委托***到城管执法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的笔录,证明 皖M/车辆属于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雷官镇随意建筑垃圾;                                                 证据二:执法队员拍摄的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皖M/的现场照片(被扣押在雷官镇派出所)、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制作的现场勘验图、被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照片,证明  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2022  年 1 月 1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2022】第004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 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的规定,应当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1、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皖M28485倾倒的那堆建筑垃圾合计24.6立方米(长12.3米,宽2.5米,高0.8米)。符合自由裁量权的一般情形。

    2、在被立案调查后,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主动安排人员和车辆将已倾倒的建筑垃圾清运干净,属于及时整改行为。             综上所述,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自由裁量权的一般情形。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全椒县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阳支行    (账号: / )收款人:  来安县财政局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来安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来安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来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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