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来安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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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来安县司法局牵头起草了《来安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2246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司法局(县政务服务中心16楼东侧)。

    联系人:刘智豪,电话5612395邮箱:laxfzb@163.com

    附件:《来安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236

     

    来安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来安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县政府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无党派、社区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来安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在来安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连续居住满 3 年以上,18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四)热心和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聘请。

    第五条  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县司法局向有关单位提出拟聘请人员的意向性意见,由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人选;

    (二)审查: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建议人选;

    (三)公示:建议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日;

    (四)聘任:公示无异议的建议人选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书。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接受聘任后,按《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并持行政执法监督证在县司法局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参加县政府及县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受县政府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

    (五)及时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六)接受行政执法机关邀请,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

    (七)接受行政执法机关邀请,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

    (八)办理县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询问、调查或查阅行政执法相关文件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当场指出,并及时报告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进行通报处理;

    (三)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会议,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因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有关机关履行保护职责;

    (六)根据工作安排,书面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七)其他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得转接或另作他用;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每届 5 年,与县政府每届任期相同,可以连续聘任。续聘的,按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聘任期满的自然解聘,由县司法局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县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拒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或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核实和反映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监督的情况,可以向县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  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323日公布的《来安县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来政办〔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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