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3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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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决策水平、实现城市经济快速稳健发展,更好地实现我县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进一步提高平台的推广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1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lachdlxx@sina.com,咨询电话:0550-5632689。

      

    附件:《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地理信息服务水平,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9号令)、《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GB/T30317-2013)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

    第三条、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县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采集、加工、交换、服务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数字来安地理信息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数据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等多政府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数宇来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二)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数据资源局共同负责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规划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编辑处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经保密处理后,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来安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查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公共平台的申请。

    (五)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县数据资源局报定、调整并发布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县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

        第九条、县数据资源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财政性资金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工作,确保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是全县共用的、唯一的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和重复建设。

      第十条、县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县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编辑处理、更新、汇交。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数字城市建设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从2022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数字城市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包括公共平台更新维护、推广应用宣传、航空影像更新、公共资源整合、新建项目补助等。    

    第十二条、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的保密工作指导与监督,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标准体系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来安县实际及应用需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完善。

    (三)实体地理数据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电子地图数据采用经纬度坐标。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第十四条、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网络。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编辑处理、整饬、脱密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实施空间化,形成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地名数据,影像等,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各应用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平台建设:

       (一)公共平台依托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国家关于“数字中国”“数字安徽”“数字来安”三级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金县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合,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开发建设类似平台。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来安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编辑处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现势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来安县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规划,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四年开展1次覆盖县辖区的航空影像数据获取和)DEM、 DOM更新,在更新周期中更新1次覆盖县辖区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每两年更新一次覆盖主城区的1:1000、 覆盖县辖区的1:1000地形图数据。

       (三)县城管、住建等部门审批业务产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交和统一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公共平台向政府授权部门分发加工整理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一及时分发给政府授权部门。其中,1:1000电子地图、兴趣点实行每年更新一次,其它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

    第十九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1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按照全县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五条、全县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来经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害信息,仅限于部署在隔离网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第二十七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部署在政务版公共平台上,运行于政务外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八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掘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审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县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数据提供部门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

     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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