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第028号

    发布时间:2021-12-0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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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93948166N(1/1) ;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 2021年10月26日在汊河新区文安路鹭港小区后侧 实施了 倾倒建筑垃圾 的行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本机关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在汊河新区文安路鹭港小区后侧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44立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

    在汊河新区文安路鹭港小区后侧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执法队员现场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车辆(苏AR1129、苏AR3199)取证照片7张(已保存在卷宗) ,证明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在汊河新区文安路鹭港小区后侧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 ;

    证据二:  2021年10月26日下午,执法队员对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车辆(苏AR1129、苏AR3199)现场勘查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方量照片3张(已保存在卷宗),证明 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方量(44立方米) ;                                                     

    证据三: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蒋焕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向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

    2021 年 11 月 1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第02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 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鉴于当事人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够认识到公司的错误,积极配合来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该案件,并及时做出改正。                                                                            同时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在汊河新区文安路鹭港小区后侧处置建筑垃圾(渣土),通过现场检查、勘验以及调查,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汊河新区文安路鹭港小区后侧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共计44立方米,符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3项一般情形。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南京江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阳支行    (账号:  20000049816110300000067 )收款人:来安县财政局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来安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来安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12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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