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重点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来安县重点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规范重点工程代建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重点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投资为主,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重要作用,具有社会效益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需来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重点中心)代建的重点工程项目,由相关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书面申请,经县政府同意,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等形式明确,安排县重点中心予以代建并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第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选择和材料、设备采购等,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县重点中心代建的重点工程项目均应按国家及来安县有关规定,进行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用地征迁、相关建设要件手续办理、协调等工作,明确专人具体负责。
第七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确定的由县重点中心代建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县重点中心签订代建协议,并在工程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明确由县重点中心代建相关条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前期工作
(一)建设单位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来安县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可研、初步设计、规划审批、土地报批等许可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图审查、图纸消防审查等工作。负责办理项目人防、消防、环保卫生、防雷、白蚁防治、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时,县重点中心予以配合。
第九条 工程项目招标
建设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来安县有关规定,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审计等相关合同。县重点中心配合参与。
第十条 施工管理阶段
(一)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县重点中心指定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对工程项目进行建设过程管理工作。
(二)县重点中心负责监督承包方按照规定、规范、设计、合同等进行施工。
(三)县重点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现场管理,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确保项目按照设计意图、合同工期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县重点中心督促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五)代建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各类工程用款的审核申报,工程进度款、监理服务费等相关请款,由县重点中心审核后确定请款金额,转建设单位复核后支付。
(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规模调整、标准档次调整等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报批手续,影响工期的,工期作相应顺延。因设计规范调整、设计错误、清单编制错误漏项等原因产生的变更,按工程造价规范、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资金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及上报工程建设资金,在工程招标前落实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落实方案。
(二)施工、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等各类费用,由县重点中心按合同约定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复核后,按程序及时足额支付。
(三)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县重点中心共同审查,按合同约定退还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设备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来源,不得拖欠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人员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管理执行来安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代建费用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下浮计取,用于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
具体按下列标准限额执行:(一)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按3万元/项目的标准限额收取;(二)经批准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5亿元以下,按5万元/项目的标准限额收取;(三)经批准投资估算在5亿元以上(不含5亿元),按10万元/项目的标准限额收取。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
(一)县重点中心负责组织工程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市政、园林、亮化、防雷、白蚁、卫生等专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正式用水、电、气、暖、通信等业务的报装以及开通,并办理相关手续,县重点中心配合。
(二)工程试运行由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县重点中心配合。
(三)工程竣工验收由县重点中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配合。
(四)县重点中心负责组织各承包方收集整理各类工程验收资料,做好档案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提供相应建设手续资料。
(五)县重点中心负责代建工程项目整套材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工作,定期整体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项目移交及接收主体
第十五条 项目移交
(一)项目移交实行函告制,工程接收单位参与工程移交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重点中心向接收单位发出移交管理函,接收单位在接到函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县重点中心办理移交手续。若因移交不及时,造成后期管养及安全发生严重问题的,将依法依规实施追责。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后,由项目接收单位(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质保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县重点中心负责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维修。
(三)工程项目按图纸设计、合同要求等约定完成施工,并履行相关竣工验收程序,实际交付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使用。但因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建设手续,导致验收手续不完备的,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积极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接收主体
(一)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道路标志、标线、护栏、绿化、园林景观、广场、公园等项目由县城市管理局安排接收使用。
(二)交通信号灯、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县交管大队接收使用。
(三)自来水管道由自来水厂接收使用。
(四)水环境治理工程根据管辖权限和范围,由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局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接收使用。
(五)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安置小区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由主管部门(使用部门)接收使用。
(六)接收主体不明确的,由县重点中心报请县政府指定接收单位。
第六章 工程决算与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决算由县重点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决算审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财务结算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入账等手续,确保国有资产管好用好发挥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一)本办法由县重点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起草单位:来安县重点工程中心
联系电话:0550-2356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