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3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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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来安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2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2091号)精神,进一步管好护好我县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并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养护范围及工作内容

     

    第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是: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统计范围内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内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及督查考评。

    (一)日常养护主要工作有:小修保养(沥青、水泥砼路面轻微损坏部分修补),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桥涵疏通等。

    (二)养护工程主要工作有: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等。

    (三)督查考评主要工作有:县交通局、财政局定期督查考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及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级总路长,设立路长办公室;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原则确定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主体及其主要职责,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职尽责。

    第五条 县交通局负责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划;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体系;督促乡镇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考核乡镇政府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级总路长,设立乡镇路长办公室,建立健全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组织好乡、村道日常养护;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按时拨付日常养护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市、县财政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根据农村公路发展情况,逐年加大投入,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需要。

    第九条 县财政根据年度养护工程计划,足额安排配套养护工程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等。

    第十条 督查考评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年终各考核单位(含各乡镇政府、县交通局)评先奖优及各部门督查考评的后勤保障工作。督查考评资金每年财政预算54万,其中44万元主要用于年终被考核单位评先奖优,10万元主要用于各部门督查考评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监管。

    (一)日常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管理工作。每年分两次(元月份和七月份)拨付至县交通局,县交通局根据乡镇乡、村道日常养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将日常养护资金拨付至各乡镇;县道日常养护资金拨付方式维持原渠道。

    (二)督查考评资金每年12月底前,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交通局。每年年终,县交通局根据各考核单位总分排名,及时将考评资金拨付至各考核单位;各部门督查考评的后勤保障工作经费由县交通局据实拨付。

    (三)县财政局和交通局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有效使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审计局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审计、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合理配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采取经常性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全面养护,提高养护质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二)县道日常养护工作由交通局负责,提倡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开展日常养护,推行养护市场化。

    (三)乡、村道日常养护工作由所在乡镇负责,提倡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开展日常养护,推行养护市场化。

    (四)养护工程应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面向社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程“四制”,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第五章 检查考评

     

    第十三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养护资金挂钩,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减拨养护资金,并给予通报。

    第十四条 县交通局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内容、管理养护质量,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进行考评,考评时每项扣分以该项分值为上限。县道实行月抽查、季度考核,养护里程抽查率不低于60%;乡道、村道路实行季度抽查、半年考核,养护里程抽查率不低于30%。考核达90分(含90分)以上,除拨付全部核定经费,并优先评先奖优;考核达80分(含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全额拨付养护资金;考核达70分(含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按80%拨付核定养护经费;考核达50分(含50分)以上不足70分的则以得分的比例下拨经费(如考核为60分,则拨付核定养护经费的60%,以此类推);考核低于50分,不予拨付养护经费具体检查考评内容及标准由县交通局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根据总分排名,分别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奖励。年终考评设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6万元。

     

    第六章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政办〔2012〕36号)同时废止。

    起草单位:来安县交通局

    联系电话:0550-56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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