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来安县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0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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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农〔2020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代拟了《来安县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现征求意见。

    请于202165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潘万明,0550—2363281

    电子邮件:lazzyg@163.com

     

     

    202155



    来安县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农2020〕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根本目的,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粮食生产方式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粮食生产高质高效发展,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层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确保圆满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以县为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稻谷种植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划定、市场化收购、农民意愿等,细化完善我县补贴方案落实补贴政策,兑付补贴资金。

    (二)突出稻谷,保障重点。此项补贴同特定作物稻谷挂钩,与其他涉农补贴相区分,提高补贴资金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切实稳定我县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三)加强引导,调整结构。切实贯彻落实质量兴农战略,资金使用坚持有利于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增加绿色优质稻谷供给。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额度。每年省财政对市、县的补贴额度是根据当年中央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综合考虑各地上年度稻谷种植面积和产量、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划定任务等因素测算确定。

    (二)稻谷生产者补贴。根据当年省财政下达我县稻谷补贴总额,原则上安排90%的资金用于稻谷生产者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2.补贴依据。该补贴以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稻谷种植面积为依据,不包括在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的稻谷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稻谷种植面积等。

    3.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安排的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年度亩均补贴标准。

    4.补贴兑付。充分利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兑付等工作基础,将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准确兑付,切实发挥补贴政策效应。

    对于因跨村、跨乡镇承包等特殊情况的种植主体,其补贴面积原则上在承包土地所在的村、乡镇申报,其补贴资金可另申请补办农商行惠农补贴“一卡通”,再进行打卡拨付。

    (三)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根据当年省财政下达的稻谷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安排10%的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1.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中央粮食生产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的要求,推进绿色优质稻谷生产、发展订单农业、组织市场化收购、支持品牌建设、促进粮食发展提质增效。

    建设优质专用水稻种植1万亩以上生产示范基地4个以上,辐射带动优质专用水稻订单生产13万亩以上、优质专用水稻种植面积达到全县水稻种植面积60%以上。

    1.补贴对象

    1)县域内合法种植优质稻谷,米质为部颁二级优质米(含二级)以上,面积达2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县域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稻米加工企业)签订单生产种植合同、完成实际销售的县域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

    2)与县域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有优质稻谷订单生产种植合同并且完成实际收购量达5000以上县域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稻米加工企业)。

     

    2.补助标准

    1)县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当年安排的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量扣除以及符合订单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年度亩均补贴标准,最高标准不超过100元。

    根据种植结构调整补贴资金总量奖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稻米加工企业)后结余部分和完成实际销量测算每斤稻谷补贴标准。

    2)县域内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稻米加工企业),签订单合同种植并且完成实际收购5000以上不足10000,奖补5万元,达10000不足15000,奖补10万元,达15000以上,奖补15万元。

    四、实施程序

    (一)稻谷生产者补贴。申报工作按照“村统计公示、乡镇审核、县汇总”程序进行。

    1、村统计。由村委会负责,分组逐户按实际种植水稻面积申报登记,并分组制作到户清册。

    2、村公示。补贴面积登记到户后实行公示制。各村要将登记后的农户补贴面积清册张榜公示,拍照留存,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报、不虚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乡镇审核。各乡镇要组织人员对村级登记造册清单、村级公示、流转合同等进行审查,不允许以统计代核实,严格按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申报面积真实有效。各乡镇对补贴面积核实后分村汇总,于7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到户电子版。

    4、县级汇总。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统计局等部门,根据乡镇报送数据进行汇总,组织公示无异议后,7月15日前,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清册,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资金。

    (二)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申报材料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后,研究确定补助对象、补助金额。

    通过县政府网站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时间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财政拨付,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

    1、新型经营主体申报材料

    1)填写《2021年    乡(镇)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需乡镇核实签章确认);

    4)与县域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稻米加工企业)签订的订单合同复印件;

     2、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稻米加工企业)申报材料

    1)填写《2021年    乡(镇)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稻米加工企业)资质证明;

    4)与县域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单合同汇总表;

    3、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1715日,逾期不再受理。

    4、验收材料

    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稻米加工企业),分别提供稻谷销售凭证和银行入账凭证作为支撑材料

    5、验收材料提交时间节点

    提交验收材料截止时间202111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财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统计局、粮食局和各乡镇为成员的县稻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工作合力。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稻谷生产指导,督促实施稻谷生产者和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有关政策;县财政局负责测算分配和拨付补贴资金;县发改委负责做好稻谷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工作,牵头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县粮食局负责牵头做好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稻谷等工作,防止出现“卖粮难”;县统计局负责配合做好相关补贴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申报、公示、核实申报面积等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释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赢得各方理解和支持,提高补贴对象满意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稻谷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面积认定是否正确、补贴档案是否齐全等。各乡镇、村要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严格把关,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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