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来安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4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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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来安县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来安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月24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市场监管局301室或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李银涛 

    联系电话:5613394   

    邮箱:1584598530@qq.com 


    2020年12月24日

    来安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来安县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来安县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实施方案》(发〔2019〕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县级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2600元,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视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市级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主体,在项目通过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获得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成功出口相关产品的奖励2万元。生产型企业主导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实施生产加工,其中75%及以上指标高于国家安全标准20%以上幅度的,奖励1万元,高于国家安全标准50%以上幅度的,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含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计量服务。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奖励2万元。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19022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取得省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测技术机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检验检测建设。对新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检验检测机构成功申报国家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申报省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认证认可建设。支持企业实施先进认证机制,对首次通过自愿性认证的(包含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1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科技发展。对我县市场监管技术机构成功申报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申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申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科普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组织或个人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滁州市市长质量奖”“来安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40万元、10万元。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 万元;对获得滁州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支持工程质量升级。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15万元;承建的项目获得安徽省黄山杯的,奖励10万元;承建的项目获得滁州琅琊杯,奖励5万元。(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第六条  支持服务质量升级。对新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创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创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村(省市乡村旅游示范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创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建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部门:县文旅局)

     支持知识产权推进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知识产权奖励标准按《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奖励办法的通知》(来政办秘〔2019〕59号)执行。(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培育绿色发展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新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性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部门:县经信局)

    第九条  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牵头部门:县科技局)

    第十条  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加大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建立质量教育网络,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规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

    第十一条  推广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评选等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评选,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激发质量创新内生动力。(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

    第十二条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推动医药特色产业发展。企业获得中药材加工产品准字号批文批号的,奖励40万元;获得中药材加工产品健字号批文批号的,奖励30万元。医药研发企业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申报临床并受理的,奖励20万元;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的,奖励30万元;完成三期临床,申报生产或者申请新药证书并受理的,奖励50万元;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研发、申报获得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二类及以上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  基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基金政策支持的项目,经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审核。申请受理后,县政府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兑现。

    (三)拨付。财政局负责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其他涉及质量提升奖励文件中相同之处的,共同实施,不作相关废止,存在奖励额度、适用规则不同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奖励项目,成立时间应以每个年度11日至1231日为准,逾期以及提前申报的,视为无效,部分奖励项目因程序规则跨度超出一年以上的除外。

    二十  本办法由来安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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