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1-03-01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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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县交通运输局

    1

    客运站验收合格证明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2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3

    分公司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4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5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6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7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8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9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0

    合伙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3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4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5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6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

    17

    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提供

     

    18

    广告发布登记

    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县医疗保障局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死亡证明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1、申请人所在公安部门

    2、申请人所在社保部门

     

     

     

     

     

     

     

     

     

    2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卫健委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采矿权转让审批

    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

     

    县城管执法局

    1

    城镇污水排水许可

    城镇污水排放符合标准承诺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申请人

     

    县司法局

    1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初审

    拟任公证机构负责人

    的情况说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开办资金证明

    申请单位出具

    办公场所证明

    申请单位出具

    2

    公证机构终止核准初审

    公证机构终止报告

    《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3

    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初审

    遗失声明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

     

    县民政局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3

    社会团体换届

    住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住所所有人或者承租人

     

    4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住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5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住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县人社局

    1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2

    遗属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服务)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或

    民政部门

     

    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医院

     

    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户籍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

     

    宣告死亡证明

    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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