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第03号

    发布时间:2021-03-19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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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联系电话:          /

    被处罚单位名称:  南京亿卓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

    负责人:  强**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经查明,你(单位)于 2021年 3 月 15 日,在来安县汊河新区新城大道,进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  十四  条第   /   款第   /   项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五  条第  /  款   二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按照核准路线行驶并至指定消纳处倾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陆仟元的行政处罚。以上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来安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其他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无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来安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21年 3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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