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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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政策的针对性,推动全县科技创新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来政秘〔2016〕7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来安,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市县两级按比例分摊),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县财政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足额配套,投入比例不超过总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省市县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上年实际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以上均由市县两级按比例分摊)。对上述文件没有规定奖励的市、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新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2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通过认定的,每认定一次,县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帐凭证)给予技术输入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县两级按比例分摊)。

    七、专利申请资助。对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申请费用资助每件3200元、2600元;对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

        八、专利授权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15000元(当年给予5000元,第三年、第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当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企业,另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给予每件奖励3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2000元。  

        九、对新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贯标企业或示范园区的,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国家级分别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

        十、对高校院所等在来安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定了奖励、补助或其它优惠政策的,按合作协议履行;未明确奖补扶持政策的,除上级奖补外,获国家级认定的奖补100万元,省级认定的奖补50万元,市级认定的奖补20万元(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差额追加补足)。

        十一、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获得上级绩效考核奖补的,县财政予以等额配套(上级要求县级配套或分摊的,按上级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配套)。

       十二、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给予运营主体奖励1万元。

        十三、对开展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经认定的企业科技联络人员,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十四、设立创新型来安建设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局、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五、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来政秘〔2016〕74号)同时废止。本文件与《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来县〔2016〕89号)《中共来安县委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来发〔2016〕13号)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按照奖补标准高的文件执行,不重复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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