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来安县

    技创新政策体系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政办秘〔2019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来安县科技创新1+4+N政策体系5个配套文件进行修订,其中4个配套文件部分修改,1个配套文件废止。现将修订后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4日       

     

    附件:

     来安县科技创新“1+4+N”政策体系5个配套文件修订内容

     

    序号

    文件名

    原文件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来安县实施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券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操作细则(暂行)(来办字〔201732号

    第二条 我县根据滁州市的统一要求参与设立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我县在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的可用额度,原则上以我县实际出资金额为限,单独核算。县政府从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300万元作为初始出资,并根据我县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增资。

    第二条 我县根据滁州市的统一要求参与设立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我县在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的可用额度,原则上以我县实际出资金额为限,并根据我县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增资。

    2

    第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对象、运作模式和激励政策等按《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规定执行。我县需要使用天使投资基金作为股权投资支持的项目或企业,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园区、乡镇或引进单位向县政府书面提出申请,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科技局向市相关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第三章 科技创新券

    第七条  县政府从创新专项资金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用于创新券的首批出资,以后每年度安排不少于100万元。

    第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对象、运作模式和激励政策等按《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规定执行。我县需要使用天使投资基金作为股权投资支持的项目或企业,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园区、乡镇或引进单位向县政府书面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向市相关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3

    第八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推进创新券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年度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对我县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园区、乡镇应按科技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按照ABCD四类企业数量均衡和过往不重复两项原则提交创新券申领方案(包括,申领企业名录、企业类型、创新券额度等),由县科技局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条  创新券兑现时,企业应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园区、乡镇初审后,报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具体支持对象和管理流程等按《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及后续配套文件执行。

    删除

    4

    二、来安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奖补办法(暂行)(来办字〔201732号

    第四条  符合《滁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和《滁州市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实施办法(暂行)》(滁办发[2017]6号)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申报奖补。

    对符合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来政秘〔2016〕74号)《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来县〔2016〕89号)《关于支持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来发〔2016〕13号)等文件中涉及科技创新奖补规定的,继续按原有政策进行奖补。

    县级奖励项目规定重复的,按规定较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上级奖励事项要求县级配套资金的(含创新券),县级配套金额足以覆盖奖励金额时,县财政不再重复奖励。县级配套金额低于奖励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四条  符合省、市创新政策扶持条件,需要县级先行配套的,按照省、市政府制定政策执行。

    对符合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来政秘〔2018〕42号)等文件中涉及科技创新奖补规定的,继续按原有政策进行奖补。

    县级奖励项目规定重复的,按规定较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上级奖励事项要求县级配套资金的,县级配套金额足以覆盖奖励金额时,县财政不再重复奖励。县级配套金额低于奖励金额的,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5

    第五条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30、20、10万元。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奖励企业10、5、3万元。

    第五条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30、20、10万元。获得省级及以上其它科技奖项的,参照市级财政奖励标准,给予等额奖励。

    6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院士工作站建站备案给予5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

    7

    三、来安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来办字〔201732号

     

    全文废止。

    8

    四、来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来办字〔201732号

     

    来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

    为推动全县科技创新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我县科技创新考评指标争先进位,根据《来安县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主管部门。

    二、奖励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奖励重点突出市对县的考核指标,突出打造创新来安的关键指标,突出我县科技创新的“短板”指标,提高考核的针对性。

    (二)定量为主原则。奖励指标体系设计突出可计量性,着重考评量化指标,增强考评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三)简便可行原则。尽量采用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指标数据,增强考评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三、考核与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数

    超额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任务的,每超额一家奖励3万元;超额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标任务的,每超额一家奖励4万元。奖金的70%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30%奖励给县直帮办服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县科技局)。

    (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

    鼓励扩大高新技术产业类统计范围,每新增一家企业,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0.3万元。

    (三)研发经费投入

    辖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增幅达40%以上,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0.2万元。

    (四)发明专利拥有量

    完成发明专利授权基本任务的,每超额完成一件,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0.2万元;完成发明专利授权目标任务的,每超额完成一件,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0.3万元。

    乡镇辖区内企业(含农业企业,不含个人)每授权一件发明专利,奖励给乡镇0.2万元。

    (五)科技成果奖励

    (1)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或主管部门)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或主管部门)2万元、1万元、0.5万元。

    (2)对企业牵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按照企业获得省级扶持资金的5%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

    (六)科技平台建设奖励

    (1)企业获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每获批一家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2万元。

    (2)获批一家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4万元。

    (3)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10万元、5万元。

    (4)对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每个分别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1万元。

    (5)对获批省级众创空间的,每完成一家,奖励给所在园区(乡镇或主管部门)2万元。对获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完成一家,奖励给企业所在园区(乡镇)4万元。

    四、附则

    (一)以上奖励与我县其它文件规定重复的,按规定高的文件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奖金的25%奖励给党政主要负责和分管负责人,剩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

    (三)科技创新考评工作由县效能办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标题修改为:来安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汊河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主管部门。

    二、考评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奖励重点突出市对县的考核指标,突出打造创新来安的关键指标,突出我县科技创新的“短板”指标,提高考核的针对性。

    (二)定量为主原则。奖励指标体系设计突出可计量性,着重考评量化指标,增强考评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三)简便可行原则。尽量采用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指标数据,增强考评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三、考评内容

    (一)科技创新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1. 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由科技创新组织架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工作方案等指标组成。

      2. 科技创新四项考核指标。由R&D(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占GDP比重、企业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四项市对县考核指标组成。

      3. 科研经费投入指标。主要指辖区单位争取科研项目资金额。

      4. 科技创新四大工程考核指标。由科技企业创新培育、科技创新项目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四大科技创新工程指标组成。

      5. 基础性工作指标。由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等指标组成。

      (二)考核细则

       由县科技局根据市对县科技创新考核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商定调整下一年度各项考评指标的权重,以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考评方法

    (一)自评。各园区、乡镇、县直相关单位按县科创办的考核

    通知,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自评,计算自评得分,

    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县科创办。

    (二)复核。由科创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的自评得分和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并上报县政府。

    (三)通报。考核结果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以下发文件通报至各园区、乡镇、县直相关部门。

    、考评奖励

    (一)综合奖。对综合考评得分排位前6名的考核单位,

    设一、二、三等奖共6名,其中:一等奖2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4万元,三等奖2名,各奖励3万元。

    (二)单项奖

    1. 科技工作争先进位奖。以市对县四项考核指标得分进行排名,设6名,奖金各项2万元(两个开发区没有完成约束性指标的,不兑现该项奖励)。

    2. 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奖。对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工程考核指标得分进行排名(单项奖考核时,此类考核指标得分不封顶),设不超过6名,各奖励2万元。

    3、县直单位贡献奖。按市对县科技创考核得分贡献排序,取前6名,各奖励2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多单位联合申报的,得分可共享,全额计入总分。

    、奖金使用

    奖金的25%奖励给党政主要和分管负责人,25%用于奖励科技工作人员,剩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

    、附则

    (一)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工作由创新办牵头组织实施,具体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五、加快建设创新型来安若干扶持政策(来政秘〔2018〕42号)

    七、专利申请资助。对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申请费用资助每件3200元、2600元;对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

    删除

    10

     八、专利授权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15000元(当年给予5000元,第三年、第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给予奖励5000元)。当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企业,另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给予每件奖励3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2000元。  

    删除

    11

    九、对新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贯标企业或示范园区的,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国家级分别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2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

    删除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