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社会养

    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秘〔20196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下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3日       

       

    来安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

    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新时期养老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县养老服务事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运营权给具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

    一、项目内容

    由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对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12个乡镇所属敬老院统一打包,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进行运营,运营期间,资产属性不变。县民政局作为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运营主体

    (一)基本条件

    申请公建民营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具有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等,或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经营范围内包含养老服务类的企业);

    3.直接服务于对象的管理服务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有公建民营业绩;

    5.参加公开招投标活动前3年内,在公建民营或日常经营中没有违法记录。

    (二)准入标准

    1.公建民营运营期限为8年。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首期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损失。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国有资产损坏、流失以及出现的其他情况,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方应在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未继续续约的,在10日内办结交接手续。合同期未满,运营方未经申请并获得委托方同意而单方停止运营的,或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无故不正常履约的,委托方将履约保证金予以收回。

    3.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运营方在运营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期间,需按年度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施使用费。养老设施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确定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方,运营方式为转让经营权。在国内养老机构行业内评比优秀的,且开办有连锁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运营方在中标后和运营期间要确保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和各乡镇敬老院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功能不变、服务水平达标,且不得转让、转包。

    (四)承担责任

    运营方在经营范围内开展养老服务,并应优先保障辖区内特困供养及其他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运营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且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

    (五)其他

    1.运营方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敬老院原工作人员的安置方案。在同等条件下,运营方应优先录用原管理服务人员。

    2.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养老机构硬件、软件标准达到国家养老机构级别评定或安徽省二星级及以上敬老院要求并创建成功的,将给予一定数额的奖补资金。

    (六)履行合同期间

    履行合同期间,运营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条件、服务规范和特别约定条款开展运营,依法履行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委托方、运营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行变更或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政府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委托方、运营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损失由委托方、运营方各自承担。

    (七)合同终止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委托方提出申请,由委托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合同期满申请退出的,运营方应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正式向委托方提交服务对象安置方案,确保服务对象得到妥善安置后方能实施。委托方和运营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三、服务对象

    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本县辖区内特困供养及其他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且无条件接收。在上述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服务规范

    (一)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及其他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及办理丧葬事宜。

    (三)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四)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特困供养及其他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供养条件和待遇不低于同等级的社会老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保障特困供养及其他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享有的权利。兜底保障标准按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六)运营方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五、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

    在正式运营之前,县民政局应对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各乡镇敬老院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后,所有资产不得拆卸、搬迁。

    (二)服务管理

    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

    运营方应当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俗习惯。

    (三)医养结合

    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如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安全管理

    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

    (五)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对运营方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查阅档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

    县卫健委负责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加工过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负责对运营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督促运营方对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日常服务、举报投诉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六)法律责任

    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县民政局)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运营方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相关约定;

    2.利用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4.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

    5.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6.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

    7.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8.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运营方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

    11.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2.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13.不按时、不足额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县民政局作为委托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引入运营单位。县民政局要在全面摸清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等详细底数的基础上,可一次招标、分期实施,首期选择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和半塔镇、新安镇等部分乡镇敬老院先行试点公建民营。条件成熟后,再将剩余乡镇敬老院施行公建民营。

    (二)实施阶段。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造册登记。对进行公建民营的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各乡镇敬老院的所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运营阶段。每年度由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方进行评估和考核,在考核评价结果较好、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范围。要在医养结合、安全保障、服务管理等方面加强有效监管,保障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养老公共服务。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