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来安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2019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6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9日       


    来安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

    (一)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

    (二)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业务协同;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经济适用、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管局)、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县级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核论证、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源共享、运行维护及应用推广等工作。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未经批准的,不纳入部门预算,不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七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建设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设立信息化专家库、信息化项目库、信息资源库,为信息化项目申报和评审提供支撑。其中信息化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包括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立项库、项目竣工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维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需提交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

    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二级机构由主管单位审核后集中统一申报。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信息化项目,由主管单位或牵头单位申报。

    第九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县电子政务云平台、县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县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上述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需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技术审核,确保与县级平台互联互通。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县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成的信息系统要逐步向县电子政务云平台迁移,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不拨付运维经费(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的信息化项目纳入申报库。

    第十一条 纳入申报库的项目,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转入储备库,作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备选项目。

    项目评审费用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从相关专项业务经费中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结合财力预计水平,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的建议,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立项批复,项目转入立项库。项目资金纳入信息化专项资金或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数据资源目录,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但根据国家、省、市、县要求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上报县政府,经分管数据资源和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核把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照规定初审、论证,县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或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后,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如需项目监理和开展第三方评测的,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科学测评”的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对于建设工期超过6个月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论证。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一律不予受理。

    确需变更且不增加建设资金的,应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重大变更的,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意见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增加建设资金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报告,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并试运行后,以采购合同约定为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相关资料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责令承建单位根据相关意见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承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县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用时提供),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分期向县财政局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七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数据资源成果,应服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统一调度和统筹使用,以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对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合同和建设方案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